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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诉瑞讯银行香港办事处董事张先生及其团队的失职行为

投诉单号:31035 投诉平台:Swissquote 投诉类型:出入金问题,平台服务问题 维权诉求:赔偿交易损失,索还交易资金,赔礼道歉,其他 维权金额:46,587 美元 投诉进度: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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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110网维权中心 FX110回复 07-07 17:05:23
已转达平台商   
如**事 发起投诉 07-05 17:01:27

我投诉瑞讯银行香港办事处董事张骏立先生及其团队的失职行为(不确定是否故意),他们用错误的入金方式误导我操作入金,导致我资金延迟到账,引发账户爆仓,我要求该公司对于因此次事件引发爆仓对我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事情经过如下:

本人芦**于2017年10月在瑞讯银行香港办事处开户,用户名:vg****03,银行帐号:******,Meta Trader4登入名:618035。

2018年6月19号,当我发现账户保证金过少需要操作入金时,我拨打了瑞讯银行中国内地免费客服电话:4000850999,找到了Harry wong 先生,并加他微信进行沟通。当我询问他是否可以通过中国内地信用卡操作入金时,得到他非常肯定的回答,他说“可以”并且告诉我“信用卡入金和银联入金一样到账速度较快,大概一到两个工作日就能到账,而电汇速度比较慢”。他在专业解答时没有做任何提醒,哪怕一句“不确定是否会被拒付”,同时瑞讯银行中国网站上也没有任何关于中国内地信用卡操作入金可能会因为限制无法操作成功的提醒。正是因为他的专业解答促使当时着急入金的我决定选择信用卡入金。

当我按他要求在网站操作完毕后,当即收到银行的支付验证码。当完成验证后我就安心等待资金到账后银行给我发送消费提醒(境外商户消费提醒会有延迟,一般是对方入账后才会收到短信通知)。可是我等到20号中午还没收到银行的消费提醒。于是我拨打银行电话,而银行给我的答复是“交易拒付了”,原因是该商户终端机标志码 :31416970、MCC码: 6211是金融证券类商户,此类商户是信用卡禁止消费商户类型。

事后,我也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得到同样证实,国家外汇局有大量的类似通知和对外新闻发布,均表示“信用卡禁止用于跨行转账、资本项目等相关交易的支付”。于是,我马上重新操作电汇。并当即告知Harry wong 先生,由于他的耽误,我的资金没办法及时入账,我需要他给我一个说法。

没想到6月21号早上9:00黄金又一次发生大跌。出于情况危急,我立即联系Harry先生协商应急方案。毕竟资金晚到账是他的责任导致发生的。我请他协助向公司申请预借金。并表示等我的在途资金入账后立马归还,他当即拒绝了我的请求。于是,在当日的12:18(美国时间08:18:59)我的账户发生了爆仓强平,第一笔订单平仓金额:1262.459,强平后黄金继续下跌,无奈我只能平掉剩余订单,总共造成经济损失46586.97美元。

当黄金跌至1261时开始反弹,同时,大概在强平后的20分钟左右,我电汇的资金显示入金成功。也就是说如果没有Harry wong的误导,我直接电汇入金的话。我的账户不会发生爆仓。如果他后期予以协助配合采取措施的话,事情也许也能得到挽回。

事后他一直强调,中国内地信用卡可以入金是公司规定,他只是按照公司规定对我专业引导。于是我通过他找到瑞讯银行香港办事处负责人张骏立先生寻求说法。张骏立先生整个通话沟通核心大致如下:

“我不懂中国的政策规定,我们公司到现在偶尔还有人通过中国境内的信用卡入金成功,但是我不能告诉你他是通过哪家银行入金的,我们只是接收银行,我们不需要对我们所说的话负责。我们是不会承认错误并就此事给你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整个沟通过程各种找理由推脱,没有半点负责的态度,全然不顾他们是收取高额服务费,需要对用户负责的专业金融机构。

针对张骏立先生的无理解释,我有以下几点控诉:

第一,我当时向瑞讯工作人员询问的是“现在是否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充值入金”?他们员工非常肯定的回答是“可以”,并且回答我跟中国银联的入账速度一样快。也就是说该公司员工很清楚我咨询的问题“中国内地信用卡操作入金的可行性,也给出我很清楚的回答可以且跟中国银联的速度一样快,他并没有说“有可能可以”,也没有说“不确定是否能到帐”!正是因为他们员工这种极其肯定的回答,误导我选择信用卡的入金方式,这也是导致我资金不能及时到账发生账户爆仓的最直接原因,如果没有他的误导,哪怕他当时说一句“不确定”,也不会产生这样的严重后果。

第二,瑞讯银行既然是一家服务中国内地客户的专业金融机构就必须了解中国政策规定,国家外汇局明文规定“信用卡禁止用于跨行转账、资本项目等相关交易的支付”,这在中国内地相当于洗钱是“违法行为”,不论后台检测到的该公司MCC码为:6211是金融证券类型商户,或是张骏立先生在电话沟通中反复强调的“他公司的性质是银行”,均属于中国政策信用卡禁止支付的商家类型。他不能用一句“我不知道中国政策就可以推脱他们的责任”。他们不仅仅只是收款方,他们还是收取服务费用的服务提供商。作为服务提供商,他们在收取高额服务费的那一刻起,就有义务为用户提供专业服务,并对他们的专业解答负法律责任。他们不能仅强调他们只是收款方,就可以不负责的胡乱指导(据我了解同样是他们的员工曾经给出过“中国内地信用卡不可以操作入金的操作提示”),他们公司这种前后矛盾的解答版本,至少证明他们公司的管理混乱,更或者此次误导行为根本就是“他们在已知不能操作的情况下故意给出错误指令”。

第三,他所说的有个别信用卡可以入金的情况,我首先对此说法表示怀疑,事后我也电话咨询过中国内地几乎所有银行,均表示“MCC码为:6211的金融证券类境外商户或者银行是不可以通过信用卡消费或转账的”。这样的操作,一定是违法违规行为。我不明白他的那位客户是如何绕过监管钻法律空子成功操作洗钱行为的,如果有那么一家受国家外汇局监管的正规银行这样做,那这家银行本身就在无视政策违法违规。他不能够拿个别违规行为当规定,更不能拿个例当普遍现象去误导用户操作,导致用户产生损失。

张骏立先生在电话沟通时甚至强调说,假如我去饭店吃饭,吃到有毒的食品能怪餐厅吗?他说我完全可以拒绝吃这个有毒食物。如果餐厅在告知我食物有毒的情况下,我坚持要吃,我想餐厅可以不需要对后果负责。但是餐厅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导致我食物中毒,餐厅当然要负全部责任。还举例说飞机晚点需要提前向客户告知吗?飞机晚点是不可预测的。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禁止信用卡向银行证券类商户操作转账消费,这是已知的事实,他们有责任对已知的事实进行告知。他们管理混乱渎职失职在先,事后又极其不配合,整个沟通过程态度恶劣、找各种理由推脱辩解,失信于用户。根本无法想象这是一家受监管的大型金融上市公司该有的行为。我因此有理由怀疑这整个事件是该公司故意操作主导的恶性事件。

之所以选择瑞讯银行是因为该公司是一家正规的金融上市公司。同时有瑞士FINMA、英国FCA和香港SFC三家权威的金融机构严格监管。我认为在此开设账户个人利益和资金安全都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没想到如此高度监管并以诚信安全为宣传口号的金融上市公司,业务却如此不专业、管理如此混乱,在失职导致用户经济损失后还表现出蛮横无理的态度毫无诚信。希望监管部门严厉核查处罚,并监督维护用户利益,及时为用户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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