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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有海外美股、期货、外汇等券商都需要在中国获得牌照才能经营,否则都是无牌非法经营,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金融投资风险极高,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誓**台
平台: 鼎展国际www.sg-fx.com
曝光单号: 3001
2017年6我因为被香港鼎展金融会员单位鼎展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员以所谓现货交易平台虚假宣传的高收益所迷惑,通过业务员给我开通的现货平台交易账户,进行了现货黄金伦敦金、外汇交易(实际上就是黄金、外汇期货交易)。短短两三个月时间让我亏损了28万元余元,通过与群友交流和学习,我意识到这些所谓的现货投资实际上就是一个大骗局。以下是被骗经过:我之前是有做过股票的,微信经常有一些陌生人以股票或做证券的名义加我为好友,在2017年6月15日时我被一个微信号:professionismy(昵称:Sun research 姓名:孙妍妍 只知道在北京。QQ号:3386954295手机号:18810064938、17183159334)加成了好友。她加我为好友后,了解到我之前炒股票有过比较大的损失,她说是金融大学毕业,国外进修几年,考上了分析师,还承诺我说到她们平台就可以把我以前股票所有的损失都赚回来,持续联系我很多次让我相信后,就要我发身份证、银行卡照片给她开立账户,又在电脑QQ远程教我登录一个叫鼎展国际的网址www.sg-fx.com 存款,我开始于2017年6月20号21号先后在孙的微信指导下用农业银行网银在其网站上链接进去存款7万元与14万元,然后孙教唆我让我把密码交给她保管她给我运作,承诺保证能帮我赚钱,并且说我只需要一天看一次就可以了,其它什么都不用管,我当时没有签任何投资协议和风险协议,也没有任何投资教育或者提醒,她就为我在鼎展国际轻而易举地开了户,交易账号为1035950。我对于期货操作完全不了解,鼎展国际的业务员通过微信告诉我他们客户都是将账户密码交由他们代操作交易,他们有专业的行情分析师把控,他们通过采取喊反单、要求客户加大资金筹码、不让设置止损等形式,使我在两三个月的时间亏损了28万元,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利用后台篡改数据、操纵行情走势等方式,加大了并且导致了我的损失。我本人认为上述公司的经营模式违反了多项国家规定和刑法条例,所以我已求助警方立案调查: 一、上述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违法事实:1.交易软件是被上述现货平台找人编写的,未依据工信部颁发的《软件管理办法》在国家版权局备案,在没有任何政府的监督、审批程序,所有的交易都在上述现货平台的操纵之下,涨跌买卖完全由他们控制。在交易的时候经常出现卡点、滑点现象,用交易软件模拟各种K线图,通过后台控制涨跌。可以说,受害人一旦进入圈套,势必是血本无归。参与交易者在短期内就会爆仓,没有人能全身而退,很多人因此倾家荡产。2.上述现货平台聘请业务员和招揽代理商,许诺高比例的业务提成和头寸分成让这些人为其公司开展业务。上述现货平台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并非为了收取或交付现货实物,而是通过让客户在虚拟电子盘上买现货贵金属、外汇的涨跌来造成一定价格差的亏损,以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目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2011年的38号文和2011年37号文均明令规定,交易平台经营现货必须经过省级政府批文且不可以进行T 0、做市商模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香港鼎展金业及其会员单位鼎展国际和其代理商未通过省政府批准在大陆违法发展客户从事所谓的伦敦金、外汇交易,没有国家规定特许资质又采用违反国家多项规定的期货交易模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涉嫌触犯《刑法》225条,构成非法经营罪。2、我以上陈述的违法事实符合公安部经侦总局下发的《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指南》(公经期货【2015】24号)中对类期货交易场所的大部分描述。 二、上述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与合同诈骗,涉嫌违反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1、香港鼎展金融、鼎展国际及其代理商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银行合作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而实际上他们是通过国付宝、联动优势支付有限公司、深圳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联的网关支付通道以网络购物的名义实行资金划转,而非三方托管,同时作为客户我与鼎展金业等公司根本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交易行为。在与北京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动优势支付有限公司、深圳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联的客服人员沟通后,客服告诉我,我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分别被支付到了几个与黑平台不相干的公司账户并且以网络购物的名义实行资金划转,而非三方托管!资金流入商户有深圳市利北星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首页www.kaowei.top,东莞市慧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站www.safegold-shop.com。2、上述现货平台在互联网上的专业带单老师其实并没有任何专业的金融投资操作者身份背景。在给我开设交易账户前是隐藏了上述现货平台提供给客户交易的交易系统是虚拟软件(此软件不符合国务院2011年38号文和国务院2012年37号文的相关要求软件交易模式。)故意修改客户持仓量和爆仓方式,并指派工作人员使用虚假身份(例如股票分析师等)骗取我本人信任后虚构行情事实喊单最终造成我亏损。而我的亏损最终被充当做市商的鼎展金业、鼎展国际及他们的代理商悉数瓜分。法律依据:1、根据以上两点,该现货平台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行为和最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基本构成了诈骗罪的基本要素。国内有类似公诉案件判决被告诈骗罪名成立。因此,我认为该现货平台的经营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非法占有我本人资金为目的对我实施诈骗。有非法经营触犯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的事实。2、根据国务院及国家其余十四个部门近日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中公安部提示的防范非法集资十种类型中的第四种情形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福利斯的运营模式跟已经以非法集资罪立案的泛亚平台类似。有集资诈骗的嫌疑。”综上所述,足够的证据显示该现货平台鼎展国际为达到非法占有本人财产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诈的手段,把本人的28万元资金骗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其性质极其恶劣,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完全符合诈骗链的构成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的诉求退回我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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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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